[拼音]:baoxian shenji
[英文]:insurance auditing
中国保险企业内部专职人员对本单位和下属单位会 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相应业务、财务活动进行的监督和审查核实。
内容
(1)审查保险展业、防灾和理赔工作是否做到“合法”、“合理”、“真实”和有效。展业、防灾和理赔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既要提高保险企业的自身经济效益,也要充分发挥保险促进生产和保障人民生活安定的积极作用。
(2)审查财务收支和各项经济活动是否“正确”、“真实”与“合法”。查明各种凭证、帐目、报表等资料所反映的经济活动是否存在虚假不实、营私舞弊或铺张浪费。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建议,改善保险业的经营管理。
(3)审查是否管好用好流动资金。保险企业的流动资金是保证其履行补偿职能的保险基金。它必须在保险企业的全部资金中佔相当的比重。只有管好、用好流动资金及有价证券,才能保证保险企业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4)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审计监督。通过对固定资产的全面核算与监督,避免国有资产遭受损失,改进管理,提高保险企业的经济效益。
(5)对专项基金进行审计监督。保险企业专项基金有各种业务准备金、利润留成专案下的专项基金等。管好、用好各项专用基金有利于正确处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稳定保险事业的经营;有利于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有利于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
(6)对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的审计监督。保险企业有足够的偿付能力才能承担补偿义务。
(7)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依据
(1)依法办事,审计工作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条例》和《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进行;
(2)照章办事,执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的各项财务会计制度及有关档案规定以及内部控制制度;
(3)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要以事实为依据。
组织机构与许可权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内部单独设定保险审计机构并自成系统。总公司设稽核审计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稽核审计处,地、市、州、盟公司设稽核审计科,县(旗)支公司设专职审计人员。总公司实行总经理领导下的总稽核负责制。各级保险审计机构同时接受同级国家审计机关和中国人民银行稽核部门的业务指导。
审计人员许可权
(1)检查会计凭证、帐目、报表、决算、资金、财产,并查阅有关档案资料;
(2)对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取证;
(3)提出处理违法事件的意见,对重大案件提出追究的意见;
(4)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意见。